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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8 8:57:48    分类:行业政策    次浏览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房管局、建设局、城建局),市中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唐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43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认真做好排查工作,明确专人,抓紧制定本地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防微杜渐、做好自查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的决策部署,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唐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43号)精神,我局将开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业务,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防范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发生,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循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7中旬前完成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对所辖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展摸底排查并建立台帐。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各地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较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

   (二)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督导各地对整治对象开展集中清理和整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三)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中旬前完成)

    市住建局分别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2017年2月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将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地要在2017年1月中旬前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报市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有关要求,市住建局成立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房地产行业的副局长任组长、房地产处长任副组长,房地产处成员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也要相应成立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地要加快房地产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立足实践,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大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力度。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